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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发布五批典型案例,罚款1220万

市监总局发布五批典型案例,罚款12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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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去年12月疫情放开后,药店圈内的涨价新闻轮番上演,从早期的连花清瘟、抗原试剂,后来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等退烧药也屡屡“出圈”,再到后期的蒙脱石散、诺氟沙星和辅酶Q10,“网红”药品交替出现。在这些事件背后,随着更多典型案例被公布,药店和个人违法细节也被更多披露

市监总局发布五批典型案例,罚款1220万

【概要描述】去年12月疫情放开后,药店圈内的涨价新闻轮番上演,从早期的连花清瘟、抗原试剂,后来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等退烧药也屡屡“出圈”,再到后期的蒙脱石散、诺氟沙星和辅酶Q10,“网红”药品交替出现。在这些事件背后,随着更多典型案例被公布,药店和个人违法细节也被更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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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疫情放开后,药店圈内的涨价新闻轮番上演,从早期的连花清瘟、抗原试剂,后来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等退烧药也屡屡“出圈”,再到后期的蒙脱石散、诺氟沙星和辅酶Q10,“网红”药品交替出现。在这些事件背后,随着更多典型案例被公布,药店和个人违法细节也被更多披露。

 

米内零售观察统计发现,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共发布了五批共46起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除去未公布结果的情况,共计罚款1220.8万元(不含违法所得)。

 

其中,至少24起均与哄抬价格有关,13起与违法销售或生产抗原试剂、口罩等医疗器械有关,4起与违法广告有关,还有剩余的5起的违法行为涉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非法购药、仿冒混淆“连花清瘟”、违法销售中药饮片等行为。

 

24起案例哄抬价格,共计被罚215万

 

米内零售观察整理发现,在至少24起哄抬价格的案例中,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大幅度提价、捆绑某个药品销售、在标价之外加价等,连花清瘟、布洛芬、抗原试剂、水银温度计、血氧仪等药品和器械均有涉及。

 

据统计,哄抬连花清瘟的案例数量最多,有14起,违法单位或个人共计被罚约215万元,其中罚金最高的要数第二批典型案例中的湖北某医药公司。

 

据披露信息,12月8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湖北某医药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经营药品批发销售,主要销售渠道是线上平台,以及线下商业批发公司和连锁药房。11月15日至12月8日期间,该公司在线上平台批发销售连花清瘟胶囊(规格:0.35g*24粒),售价由11.55元上涨至37元。最终,监管部门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关于布洛芬的哄抬药价案例也有3起,在第四批典型案例中还披露了一家批发商哄抬布洛芬,罚款高达260万。

 

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12月27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郑州某医药科技通过线上批发平台,向全国医药零售、药房、诊所批发销售布洛芬,其先后两次涨价,批发销售的布洛芬片价格从12月10日的2.33元/瓶-2.43元/瓶,涨至12月17日至24日的19.8元/瓶。

 

因涉案布洛芬数量达30600瓶,直接导致大量终端布洛芬价格大幅上涨,扰乱了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最终,监管部门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警告、罚款260万元的行政处罚。

 

13起案例违法生产、销售医疗器械,被罚225万

 

除了上述与药品有关的价格违法案例以外,在46起案例中,有13起与各类医疗器械的违法生产、销售有关,涉及的医疗器械有:抗原试剂、口罩、医用防护服等,违法单位或个人共计被罚约225万元。

 

其中罚金最高的违法行为是江西某医疗器械公司未取得相关资质,私自生产医用防护服,被罚188.1万元。

 

据了解,江西省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擅自生产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防护服”,截至案发,违法批量生产医用防护服4560件。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2022年12月13日,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医用防护服4560件,并处罚款188.1万元。

 

还有6起案例是因生产、销售不合法口罩被罚,比如,在第二批案例中,就有3起与口罩有关的违法行为。南京某贸易公司自行采购3款涉案口罩,通过自营的网店开展销售活动。抽样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产品。最终,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销售产品4445盒、没收违法所得2.41万元、罚款15.8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披露的违法生产、经营、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抗原试剂、口罩、水银温度计)的案例中,不少违法单位或个人原本的工作都是与医药行业无关的。他们之中有贸易公司、文化公司、影视公司以及见利入局的个人。与线下药店的透明化不同,这些单位销售抗原、口罩的方式往往是通过线上网店、个人朋友圈等较为隐蔽的方式,但最终也难逃调查和罚款。

 

此外,4起违法广告案例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防疫政策调整后,商家追逐利益的产物。比如,有健康管理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虾青素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新冠肺炎的抑制作用”等内容的广告,涉嫌构成违法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被监管部门处88.6万元罚款;还有公司宣称“某空间除菌消臭装置可以秒杀新型冠状病毒, 1秒灭活87.4%,10秒灭活99.9% ”,最终因发布违法广告,被罚款3.34万元。

 

涉疫物资“稳价保质”行动仍在继续

 

2022年12月9日,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波动和市场竞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从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对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划出“九不得”红线。

 

《告诫书》明确,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哄抬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串通涨价、不得价格歧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仿冒混淆、不得商业诋毁。

 

今年年初,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对全国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文强调,稳价保质专项行动整治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大,是集结全系统力量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领域违法行为的一次综合治理,也是一场必须要打赢的硬仗,要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一是反应要快,让监管紧紧跟上形势变化;二是执法要准,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三是措施要实,让群众真正感受到监管成效;四是处罚要严,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全国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年6月底前,打赢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攻坚战,一季度重点在监管执法方面取得突破,二季度重点在优化提升、长效监管方面取得成效。目前,各地监管部门正在有序展开工作,内蒙古、山西等地的药监局都已有所行动。

 

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也积极组织药品零售企业,签署稳价保质的承诺书,稳定涉疫药品和器械的市场价格。如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组织一心堂、健之佳等40家(第一批)药品零售企业联合签署了《云南省药品零售企业关于切实做好新冠治疗药品器械零售价格稳定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的联合承诺书》;四川省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对92家零售药店开展全覆盖检查的同时,分片区逐步与各零售药店签订《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承诺书》,保证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质量,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足见,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的“稳价保质”行动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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